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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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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  

    上海乐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始终以客户满意为宗旨严把工程质量关,对我公司所有施工项目保修两年。两年内无论是工程哪里出了问题都可与我公司联系,我们将在三天内派出维修人员为您上门服务。
    装饰工程所涉及材料均由公司统一购买派送,所有材料均达国家环保、安全标准,我们绝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装饰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来操作,即保证了施工质量又维护好了我公司的品牌形象。具体规范如下: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7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JGJ73—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抹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一般抹灰     第四节  装饰抹灰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三章  门窗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门窗质量要求    
第三节  铝合金门窗安装
 第四节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    
第五节  钢门窗安装    
第六节  塑料门窗安装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四章  玻璃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钢木框、扇玻璃及玻璃砖安装    
第四节  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安装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五章  吊顶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四节  石膏板安装    
第五节  其它罩面板安装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六章  隔断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四节  罩面板安装    
第五节  石膏条板安装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七章  饰面板(砖)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饰面板安装    
第四节  饰面砖镶贴    
第五节  装饰混凝土板   
第六节  金属饰面板安装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八章  涂料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混凝土表面和抹灰表面施涂    
第四节  木料表面施涂    
第五节  金属表面施涂    
第六节  美术涂饰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九章  裱糊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壁纸、墙布裱糊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十章  刷浆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刷浆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十一章  花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花饰安装    
第四节  工程验收
附录一  聚合物水泥砂浆喷涂、弹涂常用配合比 (重量比)
附录二  玻璃工程常用油灰配合比(重量比)
附录三  修补饰面板的胶粘剂及腻子配合比(重量比)
 附录四  涂料工程常用腻子及润粉配合比(重量比)
附录五  刷浆工程常用腻子配合比(重量比)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装饰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3—91,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
    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 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  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  抹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  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  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2.1.6条  抹灰前,砖石、混凝土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斯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
    第2.1.7条  平整光滑的混凝土表面,如设计无要求时,可不抹灰,用刮腻子处理。
    第2.1.8条  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与抹灰层相同砂浆设置标志或标筋。
    第2.1.9条  抹灰前,应检查钢、木门窗框位置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刀)分层嵌塞密实。
   第2.1.10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mm。
    第2.1.11条  室内抹灰工程,应待上下水、煤气等管道安装后进行。抹灰前必须将管道穿越的墙洞和楼板洞填嵌密实。散热器和密集管道等背后的墙面抹灰,宜在散热器和管道安装前进行,抹灰面接槎应顺平。     第2.1.12条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钢木门窗框、阳台栏杆和预埋铁件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第2.1.13条  外墙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见图2.1.13),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并整齐一致。
    第2.1.14条  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振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第2.1.15条  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
    第2.1.16条  冬期施工,抹灰砂浆应采取保温措施。涂抹时,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第2.1.17条  砂浆抹灰层硬化初期不得受冻。
    气温低于5℃时,室外抹灰所用的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做涂料墙面的抹灰砂浆中,不得掺入含氯盐的防冻剂。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73-91
 
 

    用于罩面时,热化时间不应小于3d。     第2.2.4条  抹灰用的砂子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装饰抹灰用的骨料(石粒、砾石等),应耐光、坚硬,使用前必须冲洗干净。干粘石用的石粒应干燥。
    第2.2.5条  抹灰用的膨胀珍珠岩,宜采用中级粗细粒径混合级配,堆集密度宜为80~150kg/m3。
    第2.2.6条  抹灰用的粘土、炉渣应洁净,不得含有杂质。粘土应选用亚粘土,并加水浸透:炉渣应过筛,粒径不应大于3mm,并加水焖透。     第2.2.7条  抹灰用的纸筋应浸透、捣烂、洁净:罩面纸筋宜机碾磨细。稻草、麦秸、麻刀应坚韧、干燥,不含杂质,其长度不得大于30mm。     稻草、麦秸应经石灰浆浸泡处理。
    第2.2.8条  掺入装饰砂浆的颜料,应用耐碱、耐光的颜料。 
第三节  一般抹灰
    第2.3.1条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抹灰工程的施工。
    第2.3.2条  一般抹灰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如下:
    普通抹灰——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中级抹灰——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高级抹灰——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第2.3.3条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一、顶棚:板条、空心砖、现浇混凝土——15mm,预制混凝土——18mm,金属网——20mmm:
    二、内墙:普通抹灰——18mm,中级抹灰——20mm,高级抹灰——25mm:
    三、外墙——20mm:勒脚及突出地面部分——25mm:     四、石墙——35mm。
    第2.3.4条  涂抹水泥砂浆每遍厚度宜为5~7mm。涂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第2.3.5条  面层抹灰经赶平压实后的厚度,麻刀石灰不得大于3mm:纸筋石灰、石膏灰不得大于2mm。
    第2.3.6条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石灰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7~8成干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第2.3.7条  混凝土大板和大模板建筑的内墙面和楼板底面,宜用腻子分遍刮平,各遍应粘结牢固,总厚度为2~3mm。如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喷毛打底,纸筋石灰罩面,以及用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抹面,总厚度为3~5mm。
    第2.3.8条  加气混凝土表面抹灰前,应清扫干净,并应作基层表面处理,随即分层抹灰,防止表面空鼓开裂。
    第2.3.9条  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条、金属网装钉完成,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抹灰:
二、底层和中层宜用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各层应分遍成活,每遍厚度为3~6mm:
    三、底层砂浆应压入板条缝或网眼内,形成转脚以使结合牢固:     四、顶棚的高级抹灰,应加钉长350~450mm的麻束,间距为400mm,并交错布置,分遍按放射状梳理抹进中层砂浆内:
    五、金属网抹灰砂浆中掺用水泥时,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3.10条  灰线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线用的抹子,其线型、棱角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墙面、柱面找平后的水平线确定灰线位置:
    二、简单的灰线抹灰,应待墙面、柱面、顶棚的中层砂浆抹完后进行。多线条的灰线挂灰,应在墙面、柱面的中层砂浆抹完后,顶棚抹灰前进行:     三、灰线抹灰应分遍成活,底层、中层砂浆中宜掺入少量麻刀。罩面灰应分遍连续涂抹,表面应赶平、修整、压光。
    第2.3.11条  罩面石膏灰应掺入缓凝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宜控制在15~20min内凝结。涂抹应分两遍连续进行,第一遍应涂抹在干燥的中层上。
    注:罩面石膏灰不得涂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第2.3.12条  水泥砂浆不得涂抹在石灰砂浆层上。
    第2.3.13条  抹灰的面层应在踢脚板、门窗贴脸板和挂镜线等安装前涂抹。安装后与抹灰面相接处如有缝隙,应用砂浆或腻子填补。     第2.3.14条  采用机械喷涂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涂石灰砂浆前,宜先做水泥砂浆护角、踢脚板、墙裙、窗台板的抹灰,以及混凝土过梁等底层的抹灰:
    二、喷涂时,应防止玷污门窗、管道和设备,被玷污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干净:
   三、砂浆稠度:用于混凝土面为90~100mm,用于砖墙面为100~120mm。
    第2.3.15条  混凝土表面的抹灰,宜使用机械喷涂,用手工涂抹时,宜先凿毛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洒水泥砂浆或用界面处理剂处理。 
第四节  装饰抹灰
    第2.4.1条  本节适用于面层为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拉条灰、拉毛灰、洒毛灰、喷砂、喷涂、滚涂、弹涂、仿石和彩色抹灰等的施工。
    第2.4.2条  装饰抹灰面层的厚度、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4.3条  装饰抹灰面层应做在已硬化、粗糙而平整的中层砂浆面上,涂抹前应洒水润湿。
    第2.4.4条  装饰抹灰面层有分格要求时,分格条应宽窄厚薄一致,粘贴在中层砂浆面上应横平竖直,交接严密,完工后应适时全部取出。     第2.4.5条  装饰抹灰面层的施工缝,应留在分格缝、墙面阴角、水落管背后或独立装饰组成部分的边缘处。     第2.4.6条  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其外墙面和接缝不平处以及缺棱掉角处,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后,可直接进行喷涂、滚涂、弹涂。
    第2.4.7条  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和干粘石所用的彩色石粒应洁净,统一配料,干拌均匀。
    第2.4.8条  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面层涂抹前,应在已浇水润湿的中层砂浆面上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一遍,以使面层与中层结合牢固。
    第2.4.9条  水刷石面层必须分遍拍平压实,石子应分布均匀、紧密。凝结前应用清水自上而下洗刷,并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墙面。     第2.4.10条  水磨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磨石分格嵌条应在基层上镶嵌牢固,横平竖直,圆弧均匀,角度准确:
    二、白色和浅色的美术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
    三、面层宜分遍磨光,开磨前应经试磨,以石子不松动为准:     四、表面应用草酸清洗干净,晾干后方可打蜡。
    第2.4.11条  斩假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斩假石面层应赶平压实,斩剁前应经试剁,以石子不脱落为准:     二、在墙角、柱子等边棱处,宜横剁出边条或留出窄小边条不剁。     第2.4.12条  干粘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层砂浆表面应先用水润湿,并刷水泥浆(水灰比为0.40~0.50)一遍,随即涂抹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     二、石粒粒径为4~6mm:
    三、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的厚度一般为4~6mm,砂浆稠度不应大于80mm,将石粒粘在粘结层上,随即用辊子或抹子压平压实。石粒嵌入砂浆的深度不得小于粒径的1/2:
    四、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在硬化期间,应保持湿润:     五、房屋底层不宜采用干粘石。
    第2.4.13条  假面砖、喷涂、滚涂、弹涂和彩色抹灰所用的彩色砂浆,应先统一配料,干拌均匀过筛后,方可加水搅拌。     第2.4.14条  外墙假面砖的面层砂浆涂抹后,先按面砖尺寸分格划线,再划沟、划纹。沟纹间距、深浅应一致,接缝平直。
    第2.4.15条  室内拉条灰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墙面尺寸确定拉模宽度,弹线划分竖格,粘贴拉模导轨应垂直平行,轨面平整:
    二、拉条灰面层,应用水泥混合砂浆(掺细纸筋)涂抹,表面用细纸筋石灰揉光:
    三、拉条灰面层应按竖格连续作业,一次抹完。上下端灰口应齐平。     第2.4.16条  涂抹拉毛灰和洒毛灰面层,宜自上而下进行。涂抹的波纹应大小均匀,颜色一致,接槎平整。
    第2.4.17条  喷砂抹灰的面层,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涂抹,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2.4.18条  外墙面喷涂、滚涂、弹涂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层砂浆表面的裂缝和麻坑,应处理并清扫干净:
    二、门墙和不做喷涂、弹涂的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
    三、喷涂、弹涂应分遍成活,每遍不宜太厚,不得流坠。面层厚度:喷涂为3~4mm,弹涂为2~3mm,滚涂厚度按花纹大小确定,并一次成活:
    四、每个间隔分块必须连续作业,不显接槎:
    五、外墙面喷涂、弹涂所用砂浆的配合比见附录一。
    第2.4.19条  仿石和彩色抹灰的面层,接槎应平整,仿石表面涂饰的纹理应均匀。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2.5.1条  检查数量室外,以4m左右高为一检查层,每20m长,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可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2.5.2条  检查所用材料的品种、面层的颜色及花纹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2.5.3条  抹灰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第2.5.4条  抹灰分格缝的宽度和深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光滑、无砂眼,不得有错缝,缺棱掉角。
    第2.5.5条  一般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抹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
    二、中级抹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灰线清晰顺直:
    三、高级抹灰:表面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灰线平直方正、清晰美观。
    第2.5.6条  装饰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刷石——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不得有掉粒和接槎痕迹:
    二、水磨石——表面应平整、光滑,石子显露均匀,不得有砂眼、磨纹和漏磨处。分格条应位置准确,全部露出:
三、斩假石——剁纹均匀顺直,深浅一致,不得有漏剁处。阳角处横剁和留出不剁的边条,应宽窄一致,棱角不得有损坏:
    四、干粘石——石粒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颜色一致,不露浆,不漏粘,阳角处不得有明显黑边:
    五、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均匀,不得有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六、拉条灰——拉条清晰顺直,深浅一致,表面光滑洁净,上下端头齐平:
    七、拉毛灰、洒毛灰——花纹、斑点分布均布,不显接槎:     八、喷砂——表面应平整,砂粒粘结牢固、均匀、密实:
    九、喷涂、滚涂、弹涂——颜色一致,花纹大小均匀,不显接槎:     十、仿石、彩色抹灰——表面应密实,线条清晰。仿石的纹理应顺直:彩色抹灰的颜色应一致:
    十一、干粘石、拉毛灰、洒毛灰、喷砂、滚涂和弹涂等,在涂抹面层前,应检查其中层砂浆表面的平整度。
    第2.5.7条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7的规定。     第2.5.8条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8的规定。
 
 
第三章  门窗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钢门窗、塑料门窗的安装及验收。
    第3.1.2条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根据门窗图纸,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组合杆、附件,并对其外形及平整度检查校正,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按设计要求检查洞口尺寸,如与设计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第3.1.3条  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窗应在室内竖直排放,并用枕木垫平。严禁与酸碱等物一起存放,室内应清洁、干燥、通风:     二、塑料门窗应存放在设有靠架的室内并与热源隔开,以免受热变形:     三、门窗露天存放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日晒雨淋:
    四、铝合金、涂色镀锌钢板和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樘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第3.1.4条  门窗框扇安装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门窗框扇上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或在框扇内穿物起吊,以防门窗变形和损坏:
    二、吊运时,表面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以免门窗表面擦伤。
    第3.1.5条  安装门窗必须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严禁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
 
 
 
第3.3.3条  安装密封条时应留有伸缩余量,一般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以免产生收缩缝。
    第3.3.4条  若门窗为明螺丝连接时,应用与门窗颜色相同的密封材料将其掩埋密封。
    第3.3.5条  安装后的门窗必须有可靠的刚性,必要时可增设加固件,并应作防腐处理。
    第3.3.6条  门窗外框与墙体的缝隙填塞,应按设计要求处理。若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矿棉条或玻璃棉毡条分层填塞,缝隙外表留5~8mm深的槽口,填嵌密封材料。 
第四节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
    第3.4.1条  安装带副框的门窗时,应用自攻螺钉将连接件固定在副框上,然后将副框装入洞口并用木楔临时固定,调整至横平竖直。连接件与预埋件应焊接牢固。
 
 
 
 
 
 
 
 
 
 
 
 
 
第四章  玻璃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本章适用于平板、吸热、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彩色玻璃和玻璃砖等的安装及验收。
    第4.1.2条  采光天棚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其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第4.1.3条  玻璃工程应在框、扇校正和五金件安装完毕后,以及框、扇最后一遍涂料前进行。     第4.1.4条  冬期施工,从寒冷处运到暖和处的玻璃和镶嵌用的合成橡胶等型材应待其缓暖后方可进行裁割和安装。     预装门窗玻璃,宜在采暖房间内进行。
    外墙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不宜在冬期安装。     第4.1.5条  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现行《普通平板玻璃》(GB4871)的有关规定:
    二、玻璃不应搁置和倚靠在可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三、应防止玻璃被风吹倒。
    第4.1.6条  当用人力搬运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避免玻璃在搬运过程中破损:
    二、搬运大面积玻璃时应注意风向,以确保安全。
    第4.1.7条  玻璃宜集中裁割,边缘不得有缺口和斜曲。钢木框、扇玻璃按设计尺寸或实测尺寸,长宽各应缩小一个裁口宽度的1/4裁割。     铝合金及塑料框、扇玻璃的裁割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玻璃与玻璃槽之间配合尺寸的规定,并满足设计和安装的要求。     第4.1.8条  玻璃安装时的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1.9条  当焊接、切割、喷砂等作业可能损伤玻璃时,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严禁焊接等火花溅到玻璃上。
    第4.1.10条  玻璃安装后,应对玻璃与框、扇同时进行清洁工作。     严禁用酸性洗涤剂或含研磨粉的去污粉清洗热反射玻璃的镀膜面层。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4.2.1条  玻璃和玻璃砖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
    第4.2.2条  油灰应用熟桐油等天然干性油拌制,用其它油料拌制的油灰,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2.3条  油灰应具有塑性,嵌抹时不断裂、不出麻面,在常温下,应在20昼夜内硬化。
    用于钢门窗玻璃的油灰,应具有防锈性。     现场拌制油灰的配合比见附录二。
    第4.2.4条  夹丝玻璃的裁割边缘上宜刷涂防锈涂料。
    第4.2.5条  镶嵌条、定位垫块和隔片、填充材料、密封膏等的品种、规格、断面尺寸、颜色、物理及化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上述材料配套使用时,其相互间的材料性质必须相容。
当安装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时,上述材料和中空玻璃的密封膏或玻璃的夹层材料,在材料性质方面必须相容。
    安装中空玻璃使用的橡胶定位垫块的硬度宜为邵氏硬度80度以上。 
第三节  钢木框、扇玻璃及玻璃砖安装
    第4.3.1条  安装玻璃前,应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并沿裁口的全长均匀涂抹1~3mm厚的底油灰。
    第4.3.2第  条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镶嵌固定。     第4.3.3条  安装木框、扇玻璃,应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灰填实抹光: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涂干性油,并不应将玻璃压得过紧。
    第4.3.4条  安装钢框、扇玻璃,应用钢丝卡固定,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灰填实抹光:采用橡胶垫时,应先将橡胶垫嵌入裁口内,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第4.3.5条  工业厂房斜天窗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夹丝玻璃。     如采用平板玻璃,应在玻璃下面加设一层保护网。
    斜天窗玻璃应顺流水方向盖叠安装,其盖叠长度:斜天窗坡度为1/4或大于1/4,不小于30mm:坡度小于1/4,不小于50mm。
    盖叠处应用钢丝卡固定,并在盖叠缝隙中用密封膏嵌塞密实。     第4.3.6条  拼装彩色玻璃、压花玻璃应按设计图案裁割,拼缝应吻合,不得错位、斜曲和松动。
    第4.3.7条  安装玻璃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隔断和顶棚镶嵌玻璃砖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二、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第4.3.8条  楼梯间和阳台等的围护结构安装钢化玻璃时,应用卡紧螺丝或压条镶嵌固定。玻璃与围护结构的金属框格相接处,应衬橡胶垫或塑料垫。
    第4.3.9条  安装磨砂玻璃和压花玻璃时,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向室外。
    第4.3.10条  安装玻璃隔断时,隔断上框的顶面应留有适量缝隙,以防止结构变形,损坏玻璃。 
第四节  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安装
    第4.4.1条  安装玻璃前,应清除槽口内的灰浆、杂物等,畅通排水孔。     第4.4.2条  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玻璃、金属和塑料的表面必须清洁、干燥。
    第4.4.3条  安装中空玻璃及面积大于0.65m2的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于竖框中的玻璃,应搁置在两块相同的定位垫块上,搁置点离玻璃垂直边缘的距离宜为玻璃宽度的1/4,且不宜小于150mm:
    二、安装于扇中的玻璃,应按开启方向确定其定位垫块的位置。定位垫块的宽度应大于所支撑的玻璃件的厚度,长度不宜小于25mm,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4.4条  玻璃安装就位后,其边缘不得和框、扇及其连接件相接触,所留间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4.5条  玻璃安装时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均不得影响泄水系统的通畅。
    第4.4.6条  迎风面的玻璃镶入框内后,应立即用通长镶嵌条或垫片固定。
    第4.4.7条  玻璃镶入框、扇内,填塞填充材料、镶嵌条时,应使玻璃周边受力均匀。
    镶嵌条应和玻璃、玻璃槽口紧贴。
    第4.4.8条  密封膏封贴缝口时,封贴的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充填必须密实,外表应平整光洁。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4.5.1条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4.5.2条  验收时应检查玻璃品种、规格、色彩、朝向及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4.5.3条  玻璃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二、油灰与玻璃及裁口应粘贴牢固,四角成八字形,表面不得有裂缝、麻面和皱皮:
    三、油灰与玻璃及裁口接触的边缘应齐平,钉子、钢丝卡不得露出油灰表面:
    四、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齐平。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紧贴:
    五、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并不得露在玻璃槽口外面,用橡胶垫镶嵌玻璃,橡胶垫应与裁口、玻璃及压条紧贴,并不得露在压条外面:密封膏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齐平:     六、墙、隔断及顶棚安装的玻璃砖,不得移位、翘曲和松动,其接缝应均匀、平直、密实:
    七、拼接彩色玻璃、压花玻璃的接缝应吻合,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5.4条  竣工后的玻璃工程,表面应洁净,不得留有油灰、浆水、密封膏、涂料等斑污。
 
第五章  吊顶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各类石膏板、矿棉装饰吸声板、胶合板、纤维板、钙塑装饰板、塑料板、纤维水泥加压板、金属装饰板等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的安装及验收。     第5.1.2条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1.3条  吊顶龙骨在运输安装时,不得扔摔、碰撞。龙骨应平放,防止变形:
    罩面板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运输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5.1.4条  吊顶龙骨宜存放在地面平整的室内,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龙骨变形、生锈:
    罩面板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于地面平整、干燥、通风处,并根据不同罩面板的性质,分别采取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5.1.5条  罩面板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现浇板或预制板缝中,按设计要求设置预埋件或吊杆:
    二、吊顶内的通风、水电管道及上人吊顶内的人行或安装通道,应安装完毕。消防管道安装并试压完毕:
    三、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灯具应吊在主龙骨或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四、罩面板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第5.1.6条  罩面板安装前,应根据构造需要分块弹线。带装饰图案罩面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要求,宜由顶棚中间向两边对称排列安装。地面与顶棚的接缝应交圈一致。
    第5.1.7条  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漏缝现象。
    第5.1.8条  搁置式的轻质罩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第5.1.9条  罩面板不得有悬臂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5.1.10条  施工用的临时马道应架设或吊挂在结构受力构件上,严禁以吊顶龙骨作为支撑点。
    第5.1.11条  吊顶施工过程中,土建与电气设备等安装作业应密切配合,特别是预留孔洞、吊灯等处的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保证安全。     第5.1.12条  罩面板安装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5.2.1条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暗装的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各类罩面板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5.2.2条  吊顶工程所用的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及其配件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
    第5.2.3条  安装罩面板的紧固件,宜采用镀锌制品,预埋的木砖应作防腐处理。
    第5.2.4条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罩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现场配制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5.3.1条  安装吊顶龙骨的基体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5.3.2条  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楚,位置准确,其水平允许偏差±5mm。     第5.3.3条  主龙骨吊点间距,应按设计推荐系列选择,中间部分应起拱,金属龙骨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和标高。
    第5.3.4条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应增设吊杆,以免主龙骨下坠。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以保证吊顶质量。     第5.3.5条  吊杆应通直并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当预埋的吊杆需接长时,必须搭接焊牢,焊缝均匀饱满。
    第5.3.6条  次龙骨(中或小龙骨,下同)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当用自攻螺钉安装板材时,板材的接缝处,必须安装在宽度不小于40mm的次龙骨上。
    第5.3.7条  根据板材布置的需要,应事先准备尺寸合格的横撑龙骨,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次龙骨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第5.3.8条  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第5.3.9条  全面校正主、次龙骨的位置及水平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明龙骨应目测无明显弯曲。通长次龙骨连接处的对接错位偏差不得超过2mm。
    校正后应将龙骨的所有吊挂件、连接件拧夹紧。     第5.3.10条  检查安装好吊顶骨架,应牢固可靠。
    第5.3.11条  吊顶木龙骨的安装,应按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按国家标准GB11981—89《建筑用轻钢龙骨》规定,主龙骨称为承    载龙骨,次龙骨称为覆面龙骨。
 
第四节  石膏板安装
    第5.4.1条  石膏板的安装(包括各种石膏平板、穿孔石膏板以及半穿孔吸声石膏板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钉固法安装,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不小于15mm,螺钉间距以150~170mm为宜,均匀布置,并与板面垂直。钉头嵌入石膏板深度以0.5~1mm为宜,钉帽应涂刷防锈涂料,并用石膏腻子抹平:
    二、粘结法安装,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粘实粘牢。     第5.4.2条  深浮雕嵌装式装饰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材与龙骨应系列配套:
    二、板材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三、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第5.4.3条  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固定,防止出现弯棱、凸鼓现象:     二、纸面石膏板的长边(即包封边)应沿纵向次龙骨铺设:
    三、自攻螺钉与纸面石膏板边距离:面纸包封的板边以10~15mm为宜,切割的板边以15~20mm为宜:     四、固定石膏板的次龙骨间距一般不应大于600mm,在南方潮湿地区,间距应适当减小,以300mm为宜:
    五、钉距以150~170mm为宜,螺钉应与板面垂直。弯曲、变形的螺钉应剔除,并在相隔50mm的部位另安螺钉:
    六、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七、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八、纸面石膏板与龙骨固定,应从一块板的中间向板的四边固定,不得多点同时作业:
    九、螺钉头宜略埋入板面,并不使纸面破损。钉眼应作除锈处理并用石膏腻子抹平:
    十、拌制石膏腻子,必须用清洁水和清洁容器。 
第五节  其它罩面板安装
    第5.5.1条  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湿度大时不宜安装:
    二、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它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三、安装时,应使吸声板背面的箭头方向和白线方向一致,以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四、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裂震动,并应保持房间内的通风:
    五、采用搁置法安装,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第5.5.2条  胶合板、纤维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合板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50mm,钉长为25~35mm,钉帽应打扁,并进入板面0.5~1.0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二、纤维板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20mm,钉长为20~30mm,钉帽进入板面0.5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硬质纤维板应用水浸透,自然阴干后安装:
    三、胶合板、纤维板用木条固定时,钉距不应大于200mm,钉帽应打扁,并进入木压条0.5~1.0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四、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五、带纸面的穿孔装饰板用螺钉固定时,钉距不宜大于120mm,钉帽应与板面齐平,排列整齐,并用与板面相同颜色的涂料涂饰。     第5.5.3条  钙塑装饰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钙塑装饰板用胶粘剂粘贴时,涂胶应均匀:粘贴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并及时擦去挤出的胶液:
    用钉固定时,钉距不宜大于150mm,钉帽应与板面齐平,排列整齐,并用与板面颜色相同的涂料涂饰:
    二、钙塑装饰板的交角处,用塑料装饰小花固定时,应使用木螺钉,并在小花之间沿板边按等距离加钉固定:
    用压条固定时,压条应平直,接口严密,不得翘曲。     第5.5.4条  塑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粘贴板材的水泥砂浆基层,必须坚硬平整、洁净,含水率不得大于8%。基层表面如有麻面,宜采用乳胶腻子修平整,再用乳胶水溶液涂刷一遍,以增加粘结力:
    二、塑料板粘贴前,基层表面应按分块尺寸弹线预排。粘贴时,每次涂刷胶粘剂的面积不宜过大,厚度应均匀,粘贴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并及时擦去挤出的胶液:
    三、安装塑料贴面复合板时,应先钻孔,后用木螺钉和垫圈或金属压条固定:
    用木螺钉时,钉距一般为400~500mm,钉帽应排列整齐:用金属压条时,先用钉将塑料贴面复合板临时固定,然后加盖金属压条,压条应平直、接口严密。
    第5.5.5条  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龙骨间距、螺钉与板边距离及螺钉间距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产品的要求:
    二、纤维水泥加压板与龙骨固定时,所用手电钻钻头直径应比选用螺钉直径小05~10mm,固定后,钉帽作防锈处理,并用油性腻子嵌平:
三、用密封膏、石膏腻子或掺聚乙烯醇缩甲醛(107)胶的水泥砂浆嵌涂板缝并刮平,硬化后用砂纸磨光,板缝宽度应小于5mm:     四、板材的开孔和切割,应按产品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5.5.6条  金属装饰板的安装(包括各种金属条板、金属方板和金属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条板式吊顶龙骨一般可直接吊挂,也可增加主龙骨,主龙骨间距不大于1.2m,条板式吊顶龙骨形式应与条板配套:
    方板吊顶次龙骨分明装T型和暗装卡口两种,根据金属方板式样选定次龙骨,次龙骨与主龙骨间用固定件连接:
    金属格栅的龙骨可明装也可暗装,龙骨间距由格栅做法确定:
    二、金属板吊顶与四周墙面所留空隙,用露明的金属压缝条或补边吊顶找齐,金属压缝条材质应与金属面板相同。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5.6.1条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5.6.2条  检查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5.6.3条  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
    第5.6.4条  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角现象。     第5.6.5条  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5的规定。
 
第六章  隔断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以木龙骨、轻钢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以下简称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等为罩面板的隔断及石膏增强空心条板(以下简称石膏条板)隔断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6.1.2条  隔断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隔断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3条  隔断龙骨在运输和安装时,不得扔摔、碰撞。龙骨应平放,防止变形:
    罩面板及石膏条板在运榆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6.1.4条  隔断龙骨宜存放在地面平整的室内,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龙骨变形、生锈:
    石膏板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于地面平整、干燥、通风处,并根据不同罩面板的性质分别采取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石膏条板堆放场地应平整、清洁、干燥,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石膏条板浸水损坏,受潮变形。
    第6.1.5条  民用电器等的底座,应装嵌牢固,其表面应与罩面的底面齐平。
    第6.1.6条  口窗框或筒子板与隔断相接处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7条  隔断的下端如用木踢脚板覆盖,罩面板应离地面20~30mm:用大理石,水磨石踢脚板时,罩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严密。
    第6.1.8条  罩面板安装前,应按其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安装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6.2.1条  罩面板应表面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各类罩面板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6.2.2条  隔断工程所用木龙骨、轻钢龙骨及其配件应符合有关的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6.2.3条  石膏条板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     第6.2.4条  安装罩面板宜使用镀锌的螺钉、钉子。接触砖石、混凝土的木龙骨和预埋的木砖应作防腐处理。
    第6.2.5条  胶粘剂应按罩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制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6.3.1条  安装隔断龙骨的基体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6.3.2条  在隔断与上、下及两边基体的相接处,应按龙骨的宽度弹线。弹线清楚,位置准确。
    第6.3.3条  沿弹线位置固定沿顶、沿地龙骨,各自交接后的龙骨,应保持平直。
    第6.3.4条  沿弹线位置固定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固定,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固定应牢固。     边框龙骨与基体之间,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密封条。     第6.3.5条  选用支撑卡系列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上,卡距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为20~25mm。     第6.3.6条  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按设计要求布置。     第6.3.7条  选用通贯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断安装一道:3~5m隔断安装两道:5m以上安装三道。     第6.3.8条  罩面板横向接缝处,如不在沿顶沿地龙骨上,应加横撑龙骨固定板缝。
    第6.3.9条  门窗或特殊节点处,使用附加龙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3.10条  对于特殊结构的隔断龙骨安装(如曲面、斜面隔断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3.11条  安装罩面板前,应检查隔断骨架的牢固程度,如有不牢固处应进行加固。
    骨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第6.3.12条  隔断木龙骨的安装,应按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罩面板安装
    第6.4.1条  石膏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石膏板前,应对预埋隔断中的管道和有关附墙设备采取局部加强措施:
    二、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即包封边)接缝宜落在竖龙骨上。但隔断为防火墙时,石膏板应竖向铺设:
曲面墙所用石膏板宜横向铺设:
    三、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内外两层石膏板应错缝排列,接缝不得落在同一根龙骨上:     四、石膏板用自攻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螺钉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中间部分螺钉间距不应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缘的距离应为10~16mm:     五、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用石膏腻子抹平:
    六、石膏板宜使用整板。如需对接时,应靠紧,但不得强压就位:     七、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八、隔断端部的石膏板与周围的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施工时,先在槽口处加注嵌缝膏,然后铺板,挤压嵌缝膏使其和邻近表层紧紧接触:     九、石膏板隔断以丁字或十字形相接时,阴角处应用腻子嵌满,贴上接缝带:阳角处应做护角:
    十、安装防火墙石膏板时,石膏板不得固定在沿顶、沿地龙骨上,应另设横撑龙骨加以固定。
    第6.4.2条  胶合板和纤维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胶合板的基体表面,用油毡、油纸防潮时,应铺设平整,搭接严密,不得有皱折、裂缝和透孔等:
    二、胶合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50mm,钉帽打扁并进入板面0.5~1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三、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四、纤维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20mm,钉长为20~30mm,钉帽宜进入板面0.5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硬质纤维板应用水浸透,自然阴干后安装:
    五、墙面用胶合板、纤维板装饰,在阳角处宜做护角:
    六、胶合板、纤维板用木压条固定时,钉距不应大于200mm,钉帽应打扁,并进入木压条0.5~1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第五节  石膏条板安装
    第6.5.1条  石膏条板安装前,应进行合理选配,将厚度误差大或因受潮变形的石膏条板挑出,以保证隔断(墙)的质量。
    第6.5.2条  墙位放线应弹线清楚、位置准确。隔墙下端光滑的楼(地)面表面应先凿毛,在填细石混凝土前应把杂物清扫干净。     第6.5.3条  安装石膏条板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第6.5.4条  使用下楔法立板时,应使板垂直向上挤压严实。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6.6.1条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一间,但不少于3间。
第6.6.2条  检查隔断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式样以及隔断的构造、固定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6.6.3条  隔断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隔断骨架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二、粘贴和用钉子或螺钉固定罩面板,表面应平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
    三、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表面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
 
第七章  饰面板(砖)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本章适用于天然石饰面板、人造石饰面板和饰面砖镶贴的室内外饰面工程以及装饰混凝土板、金属饰面板饰面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7.1.2条  饰面工程的材料品种、规格、图案、固定方法和砂浆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1.3条  镶贴、安装饰面的基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现行《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7.1.4条  饰面板应镶贴在粗糙的基体或基层上:用胶粘剂粘贴的饰面薄板基层应平整:饰面砖应镶贴在平整粗糙的基层上。光滑的基体或基层表面,镶贴前应处理。残留的砂浆、尘土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第7.1.5条  饰面板、饰面砖应镶贴平整,接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填嵌密实,以防渗水。
    第7.1.6条  金属饰面板应安装牢固,且板的压茬尺寸及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1.7条  镶贴室外突出的檐口、腰线、窗口、雨篷等饰面,必须有流水坡度和滴水线(槽)。
    第7.1.8条  装配式墙板上镶贴饰面砖,宜在预制阶段完成。在运输、堆放、安装时应注意保护,防止损坏面层。现场用水泥砂浆镶贴面砖时,应做到面层与基层粘结牢固无空鼓。     第7.1.9条  装配式挑檐、托座等的下部与墙或柱相接处,镶贴饰面板、饰面砖应留有适量的缝隙。
    镶贴变形缝处的饰面板、饰面砖的留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1.10条  夏期镶贴室处饰面板、饰面砖应防止暴晒。
    第7.1.11条  冬期施工,砂浆的使用温度不得低于5℃。砂浆硬化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7.1.12条  饰面工程镶贴后,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7.2.1条  饰面板、饰面砖应表面平整、边缘整齐:棱角不得损坏,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7.2.2条  宏装饰面板用的铁制锚固件、连接件,应镀锌或经防锈处理。镜面和光面的大理石,花岗石饰面板,应用铜或不锈钢制的连接件。     第7.2.3条  天然大理石、花岗石饰面板,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不宜采用易褪色的材料包装。
    注:天然大理石、光面花岗石饰面板镶贴后,如有轻微损坏处,经有关单位同意,可用胶粘剂或腻子修补。胶粘剂和腻子配合比见附录三。
    第7.2.4条  预制人造石饰面板,应表面平整,几何尺寸准确,面层石粒均匀、洁净、颜色一致。
    第7.2.5条  外墙釉面砖、无釉面砖,表面应光洁,质地坚固,尺寸、色泽一致,不得有暗痕和裂纹,其性能指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吸水率不得大于10%。
    第7.2.6条  金属装饰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和皱折,颜色一致,边角整齐,涂膜厚度均匀。龙骨的规格、尺寸以及保温材料的品种、堆集密度、导热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2.7条  陶瓷锦砖及玻璃锦砖应质地坚硬,边棱整齐,尺寸正确。锦砖脱纸时间不得大于40min。
    第7.2.8条  施工时所用胶结材料的品种、掺合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7.2.9条  拌制砂浆应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三节  饰面板安装
    第7.3.1条  墙面和柱面安装饰面板,应先抄平,分块弹线,并按弹线尺寸及花纹图案预拼和编号。
    第7.3.2条  系固饰面板用的钢筋网,应与锚固件连接牢固。锚固件宜在结构施工时埋设。
    固定饰面板的连接件,其直径或厚度大于饰面板的接缝宽度时,应凿槽埋置。预留孔洞,不得大于设计孔径2mm。
    第7.3.3条  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厂牌、品种、规格和颜色进行分类选配,并将其侧面和背面清扫干净,修边打眼,每块板的上、下边打眼数量均不得少于两个。并用防锈金属丝穿入孔内,以作系固之用。     第7.3.4条饰面板的接缝宽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第7.3.6条  饰面板安装,接缝宽度可垫木楔调整。并应确保外表面的平整、垂直及板的上沿平顺。灌注砂浆时,应先在竖缝内填塞15~20mm深的麻丝或泡沫塑料条以防漏浆,待砂浆硬化后,将填缝材料清除。     注:光面、镜面和水磨石饰面板的竖缝,可用石膏灰临时封闭,并在缝内填塞泡沫塑料条,待灌注砂浆硬化后去掉石膏灰和泡沫塑料条,清洗板面。     第7.3.7条  灌注砂浆前,应浇水将饰面板肯面和基体表面润湿,再分层灌注1∶2.5水泥砂浆,每层灌注高度为150~200mm,且不得大于板高的1/3,插捣密实,待其初凝后,应检查板面位置,如移动错位应拆除重新安装:若无移动,方可灌注上层砂浆,施工缝应留在饰面板水平接缝以下50~100mm处。
    第7.3.8条  突出墙面勒脚的饰面板安装,应待上层的饰面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7.3.9条  楼梯栏杆、栏板及墙裙的饰面板安装,应在楼梯踏步地(楼)面层完工后进行。
    第7.3.10条  天然石饰面板的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安装光面和镜面的饰面板,接缝应干接,接缝处宜用与饰面板相同颜色的水泥浆填抹:
    二、室外安装光面和镜面的饰面板,接缝可干接或在水平缝中垫硬塑料板条,垫塑料板条时,应将压出部分保留,待砂浆硬化后,将塑料板条剔出,用水泥细砂浆勾缝。干接缝应用与饰面板相同颜色水泥浆填平。     三、粗磨面、麻面、条纹面、天然面饰面板的接缝在勾缝应用水泥砂浆。勾缝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3.11条  人造石饰面板的接缝宽度、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宜用与饰面板相同颜色的水淀浆或水泥砂浆抹勾严实。
    第7.3.12条  碎拼大理石饰面施工前,应进行试拼,宜先拼图案,后拼其它部位。拼缝应协调,不得有通缝,缝宽为5~20mm。
    第7.3.13条  花岗石薄板或厚度为10~12mm的镜面大理石,宜采用挂钩或胶粘法施工。
    第7.3.14条  饰面板完工后,表面应清洗干净。光面和镜面的饰面板经清洗晾干后,方可打蜡擦亮。
    第7.3.15条  冬期饰面工程宜采用暖棚法施工。无条件搭设暖棚时,亦可采用冷作法施工。但应根据室外气温,在灌注砂浆或豆石混凝土内掺入无氧盐抗冻剂,其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严禁砂浆及混凝土在硬化前受冻。
    第7.3.16条  冬期施工,在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每块板的灌浆次数可改为二次,缩短灌注时间,及时裹挂保温层,保温养护7~9d。 
第四节  饰面砖镶贴
    第7.4.1条  饰面砖应镶贴在湿润、干净的基层上,并应根据不同的基体,进行如下处理:
    一、纸面石膏板基体:将板缝用嵌缝腻子。嵌填密实,并在其上粘贴玻璃丝网格布(或穿孔纸带)使之形成整体:
    二、砖墙基体:将基体用水湿透后,用1∶3水泥砂浆打底,木抹子搓平,隔天浇水养护:
    三、混凝土基体(可酌情选用下述三种方法中的一种):
1.将混凝土表面凿毛后用水湿润,刷一道聚合物水泥浆,抹1∶3水泥砂浆打底,木抹子搓平,隔天浇水养护:
    2.将1∶1水泥细砂浆(内掺20%107胶)喷或甩到混凝土基体上,作“毛化处理”,待其凝固后,用1∶3水泥砂浆打底,木抹子搓平,隔天浇水养护:
    3.用界面处理剂处理基体表面,待表干后,用1∶3水泥砂浆打底,木抹子搓平,隔天浇水养护:
    四、加气混凝土基体(可酌情选用下述两种方法中的一种):
    1.用水湿润加气混凝土表面,修补缺棱掉角处。修补前,先刷一道聚合物水泥浆,然后用1∶3∶9混合砂浆分层补平,隔天刷聚合物水泥浆并抹1∶1∶6混合砂浆打底,木抹子搓平,隔天浇水养护:
    2.用水湿润加气混凝土表面,在缺棱掉角处刷聚合物水泥浆一道,用1∶3∶9混合砂浆分层补平,待干燥后,钉金属网一层并绷紧。在金属网上分层抹1∶1∶6混合砂浆打底,砂浆与金属网应结合牢固,最后用木抹子轻轻搓平,隔天浇水养护。
    第7.4.2条  饰面砖镶贴前应先选砖预排,以使拼缝均匀。在同一墙面上的横竖排列,不宜有一行以上的非整砖。非整砖行应排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
    第7.4.3条  饰面砖的镶贴形式和接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做样板,以决定镶贴形式和接缝宽度。     第7.4.4条  釉面砖和外墙面砖,镶贴前应将砖的肯面清理干净,并浸水两小时以上,待表面晾干后方可使用。冬期施工宜在掺入2%盐的温水中浸泡两小时,晾干后方可使用。
    第7.4.5条  釉面砖和外墙面砖宜采用1∶2水泥砂浆镶贴,砂浆厚度为6~10mm。
    镶贴用的水泥砂浆,可掺入不大于水泥重量15%的石灰膏以改善砂浆的和易性。
    第7.4.6条  釉面砖和外墙面砖也可采用胶粘剂或聚合物水泥浆镶贴:采用聚合物水泥浆时,其配合比由试验确定。
    第7.4.7条  镶贴饰面砖基层表面,如遇有突出的管线、灯具、卫生设备的支承等,应用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镶贴。     第7.4.8条  镶贴饰面砖前必须找准标高,垫好底尺,确定水平位置及垂直竖向标志,挂线镶贴,做到表面平整,不显接茬,接缝平直,宽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7.4.9条  镶贴釉面砖和外墙面砖墙裙、浴盆、水池等上口和阴阳角处应使用配件砖。
    第7.4.10条  釉面砖和外墙面砖的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外接缝应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勾缝:
    二、室内接缝宜用与釉面砖相同颜色的石膏灰或水泥浆嵌缝。
注:潮湿的房间不得用石膏灰嵌缝。
    第7.4.11条  镶贴陶瓷、玻璃锦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用水泥浆或聚合物水泥浆镶贴:
    二、镶贴应自上而下进行,每段施工时应自下而上进行,整间或独立部位宜一次完成。一次不能完成者,可将茬口留在施工缝或阴角处:     三、镶贴时应位置准确,仔细拍实,使其表面平整,待稳固后,将纸面湿润、揭净:
    四、接缝宽度的调整应在水泥浆初凝前进行,干后用与面层同颜色的水泥浆将缝嵌平。
    第7.4.12条  嵌缝后,应及时将面层残存的水泥浆清洗干净,并做好成品保护。 
第五节  装饰混凝土板
    第7.5.1条  装饰混凝土板制做和安装的质量,除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规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打印花、压花外墙板、阳台栏板面层涂抹必须平整,边棱整齐,表面不显接茬:
    二、反打外墙板、阳台栏板的花纹、线条应与墙板、阳台栏板一同浇筑成型,其质感应清晰,表面不得有酥皮、麻面和缺棱掉角等:
    三、外墙板外立面突出的檐口、窗套和腰线,应留有流水坡度的滴水槽,槽的深浅、宽窄应一致。     第7.5.2条  正贴、反打带饰面砖的外墙板,饰面砖与墙体必须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饰面砖不得有开裂及缺棱掉角现象,板面平整垂直,接缝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接缝横平竖直,板面洁净。
    第7.5.3条  正贴、反打锦砖外墙板,饰面层与墙体必须结合牢固,不得有脱层皱折现象,缝格平直,不显接茬,表面应清洗干净,不得有胶痕、污物,颜色均匀一致。 
第六节  金属饰面板安装
    第7.6.1条  金属饰面板的品种、质量、颜色、花型、线条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7.6.2条  墙体骨架如采用钢龙骨时,其规格、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除锈、防锈处理。
    第7.6.3条  墙体材料为纸面石膏板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安装时纵、横碰头缝应拉开5~8mm。
    第7.6.4条  金属饰面板安装,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抽芯铝铆钉,中间必须垫橡胶垫圈。抽芯铝铆钉间距以控制在100~150mm为宜。     第7.6.5条  安装突出墙面的窗台、窗套凸线等部位的金属饰面时,裁板尺寸应准确,边角整齐光滑,搭接尺寸及方向应正确。     第7.6.6条  板材安装时严禁采用对接。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透缝现象。
    第7.6.7条  外饰面板安装时应挂线施工,做到表面平整、垂直,线条通顺清晰。
    第7.6.8条  阴阳角宜采用预制角装饰板安装,角板与大面搭接方向应与主导风向一致,严禁逆向安装。
    第7.6.9条  当外墙内侧骨架安装完后,应及时浇注混凝土导墙,其高度、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要求时,可按踢脚作法处理。
    第7.6.10条  保温材料的品种、堆集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填塞饱满,不留空隙。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7.7.1条  检查数量室外,以4m左右高为一检查层,每20m长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7.7.2条  饰面板(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7.7.3条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第7.7.4条  饰面板(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无变色、泛碱、污痕和显著的光泽受损处。
    第7.7.5条  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第7.7.6条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第7.7.7条  流水坡向正确,滴水线(槽)顺直。
    第7.7.8条  饰面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7.8的规定。
第八章  涂料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外各种水性涂料、乳液型涂料、溶剂型涂料(包括油性涂料)、清漆以及美术涂饰等涂料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刷涂大漆和硝基喷漆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1.2条  涂料工程的等级和产品的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8.1.3条  涂料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含水率:混凝土和抹灰表面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料制品含水率不得大于12%。
    第8.1.4条  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尘土玷污和热空气的侵袭。     第8.1.5条  涂料工程使用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纹。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
    外墙、厨房、浴室及厕所等需要使用涂料的部位和木地(楼)板表面需使用涂料时,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     第8.1.6条  涂料的工作粘度或稠度,必须加以控制,使其在涂料施涂时不流坠、不显刷纹。施涂过程中不得任意稀释。     第8.1.7条  双组份或多组份涂料在施涂前,应按产品说明规定的配合比,根据使用情况分批混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所有涂料在施涂前和施涂过程中,均应充分搅拌。
    第8.1.8条  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干燥后进行: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表干后进行。
每一遍涂料应施涂均匀,各层必须结合牢固。
    第8.1.9条  水性和乳液涂料施涂时的环境温度,应按产品说明书的温度控制。冬期室内施涂涂料时,应在采暖条件下进行,室温应保持均衡,不得突然变化。
    第8.1.10条  建筑物中的细木制品、金属构件和制品,如为工厂制作组装,其涂料宜在生产制作阶段施涂,最后一遍涂料宜在安装后施涂:如为现场制作组装,组装前应先施涂一遍底子油(干性油、防锈涂料),安装后再施涂涂料。
    第8.1.11条  采用机械喷涂涂料时,应将不喷涂的部位遮盖,以防玷污。
    第8.1.12条  施涂工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或浸泡在相应的溶剂中。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8.2.1条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包括施涂现场配制的),均应有品名、种类、颜色、制作时间、贮存有效期、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     第8.2.2条  外墙涂料应使用具有耐碱和耐光性能的颜料。
    第8.2.3条  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坚固,并按基层、底涂料和面涂料的性能配套使用。腻子的配合比见附录四。 
第三节  混凝土表面和抹灰表面施涂
    第8.3.1条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表面和抹灰表面施涂薄涂料、厚涂料和复层建筑涂料等涂料工程。
    注:①薄涂料有水性薄涂料、合成树脂乳液薄涂料、溶剂型(包括油性)薄涂料、无机薄涂料等:
    ②厚涂料有合成树脂乳液厚涂料、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涂料、合成树脂乳液轻质厚涂料和无机厚涂料等:
    ③复层建筑涂料有水泥系复层涂料、合成树脂乳液系复层涂料、硅溶胶系复层涂料和反应固化型合成树脂乳液系复层涂料。
    第8.3.2条  施涂前应将基体或基层的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应清除干净。     第8.3.3条  外墙涂料工程分段进行时,应以分格缝、墙的阴角处或水落管等为分界线。
    第8.3.4条  外墙涂料工程,同一墙面应用同一批号的涂料:每遍涂料不宜施涂过厚:涂层应均匀,颜色一致。     第8.3.5条  混凝土及抹灰内墙、顶棚表面薄涂料工程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见表8.3.5。
 
 
 
 
 
 
 
 
 
 
 
 
 
 
 
 
第8.4.3条  施涂涂料前,应将木料表面上的灰尘、污垢等清除干净。     木料表面的缝隙、毛刺、掀岔和脂囊修整后,应用腻子填补,并用砂纸磨光。较大的脂囊应用木纹相同的材料用胶镶嵌。节疤处应点漆片2~3遍。
第8.4.4条  门窗扇施涂涂料时,上冒头顶面和下冒头底面不得漏施涂料。
    第8.4.5条  木地(楼)板施涂涂料不得少于三遍。硬木地(楼)板应施涂清漆或烫硬蜡。烫硬蜡时,地板蜡应洒布均匀,不宜过厚,并防止烫坏地(楼)板。 
第五节  金属表面施涂
    第8.5.1条  金属表面施涂涂料,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见表8.5.1。
 


第8.5.2条  施涂涂料前,应将金属表面的灰尘、油渍、鳞皮、锈斑、焊渣、毛刺等清除干净。潮湿的表面不得施涂涂料。     第8.5.3条  防锈涂料和第一遍银粉涂料,应在设备、管道安装就位前施涂。最后一遍银粉涂料,应在刷浆工程完工后施涂。     第8.5.4条  薄钢板制作的屋脊、檐沟和天沟等咬口处,应用防锈油腻子填补密实。 
第六节  美术涂饰
    第8.6.1条  美术涂饰按质量要求分为中级和高级两级。施涂前应先完成相应等级或工序的涂料作业(或刷浆作业),待其干燥后,方可进行美术涂饰。
    第8.6.2条  美术涂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色花饰、仿壁纸的图案:宜用喷印方法进行,并按分色顺序喷印。前套漏板喷印完,等涂料(或浆料)稍干后,方可进行下套漏板的喷印。     二、滚花涂饰:应先在已完成的涂料(或刷浆)表面弹出垂直粉线,然后沿粉线自上而下进行,滚筒的轴必须垂直于粉线,不得歪斜。滚花完成后,周边应画色线或做边花、方格线:
    三、仿木纹、仿石纹涂饰:应在第一遍涂料表面上进行,待摹仿纹理或油色拍丝等完成后,表面应涂施一遍罩面清漆:
    四、涂饰鸡皮皱面层:在涂料中需掺入20~30%的大白粉(重量比),并用松节油进行稀释。刷涂厚度宜为2mm,表面拍打起粒应均匀、大小一致:
    五、涂饰拉毛面层:在涂料中需掺入石膏粉或滑石粉,其掺量和刷涂厚度,应根据波纹大小,由试验确定。面层干燥后,宜用砂纸磨去毛尖:     六、甩水色点:宜先甩深色点,后甩浅色点,不同颜色的大小色点,应分布均匀:
    七、划分色线和方格线:必须待图案完成后进行,并应横平竖直,接口吻合。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8.7.1条  涂料工程应待涂层完全干燥后,方可进行验收。
    检查数量室外,按施涂面积抽查10%: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可按两轴线为1间)抽查10%,但不得少于3间。
    第8.7.2条  验收时,应检查所用的材料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和选定的样品要求。
 
 
 
 
 


一、滚花的图案,颜色应鲜明,轮廓清晰,不得有漏涂、斑污和流坠等:
    二、不同颜色的线条,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全长不得大于2mm,搭接错位不得大于0.5mm:
    三、仿木纹、仿石纹的表面,应具有被摹仿材料的纹理:
四、鸡皮皱的起粒和拉毛表面的大小花纹,应分布均匀,不显接茬,不得有起皮和裂纹:
    五、套色漏花的图案不得位移,纹理和轮廓应清晰。
    第8.7.9条  打蜡的地(楼)板应无棕眼和缝隙,表面色泽一致,光滑明亮。 
第九章  裱糊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以下简称PVC)塑料壁纸、复合壁纸、墙布等的室内裱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9.1.2条  裱糊工程基体或基层表面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规程》、《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本规范抹灰工程、隔断工程及吊顶工程的有关规定。
    裱糊的基层表面,颜色宜一致,对于遮盖力低的壁纸、墙布、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第9.1.3条  裱糊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含水率:混凝土和抹灰不得大于8%:木材制品不得大于12%。
    第9.1.4条  湿度较大的房间和经常潮湿的墙体表面,如需做裱糊时,应采用有防水性能的壁纸和胶粘剂等材料。     第9.1.5条  裱糊前,应将突出基层表面的设备或附件卸下、钉帽应进入基层表面,并涂防锈涂料,钉眼用油性腻子填平。
    第9.1.6条  裱糊工程基层涂抹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
    第9.1.7条  裱糊过程中和干燥前,应防止穿堂风劲吹和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9.1.8条  冬期施工应在采暖条件下进行。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9.2.1条  壁纸、墙布应整洁,图案清晰。PVC壁纸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聚氯乙烯壁纸》(GB8945)的规定。
    第9.2.2条  壁纸、墙布的图案、品种、色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第9.2.3条  胶粘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配,并应具有防霉、耐久等性能,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剂应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第9.2.4条  运输和贮存时,所有壁纸、墙布均不得日晒雨淋:压延壁纸和墙布应平放:发泡壁纸和复合壁纸则应竖放。
第9.3.1条  裱糊前,应将基体或基层表面的污垢、尘土清除干净,泛碱部位,宜使用9%的稀醋酸中和、清洗。不得有飞刺、麻点、砂粒和裂缝。阴阳角应顺直。
    第9.3.2条  附着牢固、表面平整的旧溶剂型涂料墙面,裱糊前应打毛处理。
    第9.3.3条  裱糊前,应以1∶1的107胶水溶液等作底胶涂刷基层。     第9.3.4条  裱糊前,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图案、颜色、规格进行选配分类,拼花裁切,编号后平放待用。裱糊时按编号顺序粘贴。     第9.3.5条  裱糊的主要工序见表9.3.5。
 
第9.3.6条  在纸面石膏板上做裱糊,板面应先用油性石膏腻子局部找平,在无纸面石膏板上做裱糊,板面应先满刮一遍石膏腻子。     第9.3.7条  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并统一预排对花拼缝。不足一幅的应裱糊在较暗或不明显的部位,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不得有接缝,应包角压实。
    第9.3.8条  对木料面的基层,裱糊壁纸前应先涂刷一层涂料,使其颜色与周围墙面颜色一致。
    第9.3.9条  裱糊第一幅壁纸或墙布前,应弹垂直线,作为裱糊时的准线。裱糊顶棚时,也应在裱糊第一幅前先弹一条能起准线作用的直线。     第9.3.10条  在顶棚上裱糊壁纸,宜沿房间的长边方向裱糊。
    第9.3.11条  裱糊PVC壁纸,应先将壁纸用水润湿数分钟。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
    裱糊顶棚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均应涂刷胶粘剂。
    第9.3.12条  裱糊复合壁纸严禁浸水,应先将壁纸背面涂刷胶粘剂,放置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也应涂刷胶粘剂。
    第9.3.13条  裱糊墙布,应先将墙布背面清理干净。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
    第9.3.14条  带背胶的壁纸,应在水中浸泡数分钟后裱糊。裱糊顶棚时,带背胶的壁纸应涂刷一层稀释的胶粘剂。
    第9.3.15条  对于需重叠对花的各类壁纸,应先裱糊对花,然后再用钢尺对齐裁下余边。裁切时,应一次切掉,不得重割。对于可直接对花的壁纸则不应剪裁。
    第9.3.16条  除标明必须“正倒”交替粘贴的壁纸外,壁纸的粘贴均应按同一方向进行。
    第9.3.17条  赶压气泡时,对于压延壁纸可用钢板刮刀刮平,对于发泡及复合壁纸则严禁使用钢板刮刀,只可用毛巾、海绵或毛刷赶平。     第9.3.18  条裱糊好的壁纸、墙布,压实后,应将挤出的胶粘剂及时擦净,表面不得有气泡、斑污等。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9.4.1条  裱糊工程完工并干燥后,方可验收。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可按两轴线为1间)抽查10%,但不得少于3间。     第9.4.2条  验收时,应检查材料品种、颜色、图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9.4.3条  裱糊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和斑污,斜视时无胶痕:
    二、表面平整,无波纹起伏。壁纸、墙布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紧接,不得有缝隙:
    三、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距墙面1.5m处正视,不显拼缝:
    四、阴阳转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五、壁纸、墙布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六、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等缺陷。 
第十章  刷浆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外刷浆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1.2条  刷浆工程等级的选用和浆料的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1.3条  刷浆工程的基体或基层应干燥。
    注:刷石灰浆、聚合物水泥浆的基体或基层,干燥程度可适当放宽(八成工)。     第10.1.4条  刷浆工程涂抹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有起皮、裂缝等缺陷。
第10.1.5条  浆膜干燥前,应防止尘土玷污和热空气的侵袭。
    第10.1.6条  冬期施工,室内刷浆工程应在采暖条件下进行。室温保持均衡,防止浆膜受冻。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10.2.1条  刷浆工程所用的材料和半成品,均应有成分、颜色、品种、制造时间和使用说明。
    第10.2.2条  刷浆工程采用的腻子品种和配合比见附录五。
    第10.2.3条  刷浆浆料的工作稠度,必须加以控制,使其在涂刷时不流坠、不显刷纹。
    第10.2.4条  室外涂刷带颜色的浆料,应采用耐碱和耐光的颜料。     第10.2.5条  石灰浆应用块状生石灰或生石灰粉调制。
 
 
 


第十一章  花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1.1条  本章适用于花饰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1.1.2条  花饰的品种、规格、式样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1.1.3条  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第11.1.4条  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11.2.1条  固定花饰用的木石、混凝土接触时,应经防腐处理。     第11.2.2条  粘贴花饰用的胶粘剂应按花饰的品种选用,现场配制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三节  花饰安装
    第11.3.1条  花饰的安装,应与预埋在结构中的锚固件连接牢固。薄浮雕和高凸浮雕安装宜与镶贴饰面板、饰面砖同时进行。
    第11.3.2条  混凝土墙板上安装花饰用的锚固件,应在墙板浇筑时埋设。
    第11.3.3条  花饰安装前,应检查预埋件位置是否正确、牢固。基体或基层表面应清扫干净,并弹出花饰位置的中心线。
    第11.3.4条  在抹灰面上安装花饰,应待抹灰层硬化后进行。安装时应防止灰浆流坠污染墙面。
    第11.3.5条  复杂分块花饰的安装,必须预选试拼,分块编号。安装时,花饰图案应精确吻合。
    第11.3.6条  粘贴小块轻型花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粘贴水泥砂浆花饰和水刷石花饰,应使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并用木螺钉固定:
    二、石膏花饰宜用石膏灰或水泥浆粘贴。     三、塑料花饰和纸质花饰可用胶粘剂粘贴。
    第11.3.7条  轻型花饰粘贴后,应用木螺钉固定。固定石膏花饰的木螺钉,不宜拧得过紧,以防石膏花饰损坏。     第11.3.8条  安装重型花饰,应用螺栓固定,花饰与基层之间的缝隙,应用与花饰同颜色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填嵌密实。
     注:金属花饰可用焊接固定。
    第11.3.9条  固定水泥花饰的钉孔,应用与花饰同颜色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填嵌密实。
    石膏花饰的钉孔应用石膏灰填饰。
    第11.3.10条  预制混凝土花格饰件,应用1∶2水泥砂浆砌筑,相互之间用钢筋销子系固。拼砌的花格饰件四周,应用锚固件与墙、柱或梁连接牢固。
第11.4.1条  检查数量室外全数检查: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11.4.2条  验收花饰工程,应检查花饰的品种、规格、图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11.4.3条  花饰安装应牢固,其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条形花饰的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每米不得大于1mm,全长不得大于3mm:
    二、单独花饰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10mm:
    三、花饰表面应光洁,图案清晰,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
四、浮雕花饰的拼缝应严密吻合。
 
 
附录二玻璃工程常用油灰
配合比(重量比)
 碳酸钙         &nb, sp;        &nb, sp;    100   
混合油            &nb, sp;          13~14    
其中混合油配合比:
 三线脱蜡油 &nbs, p;                  63
熟桐油                       30    
硬脂油                       2.1    
松香                         4.9
附录三修补饰面板的胶粘剂及
腻子配合比(重量比)
    1.环氧树脂胶粘剂
        6101环氧树脂                        100        
乙二胺                               6~8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20        
颜料(与大理石或花岗石颜色相同)       适量    
2.环氧树脂腻子
6101环氧树脂                        100        
乙二胺                               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10

水泥                                 100~200        
颜料(与大理石或花岗石颜色相同)     适量
附录四涂料工程常用腻子及
润粉配合比(重量比)
1. 混凝土表面、抹灰表面用腻子:  
2.  A.适用于室内的腻子:
        聚醋酸乙烯乳液(即白乳胶)                       1        
滑石粉或大白粉                                5        
2%羧甲基纤维素溶液                           3.5   
注:表面刷涂清油后使用的腻子,同本附录第2项木料表面石膏腻子的配合比。
 B适用于外墙、厨房、厕所、浴室的腻子:      
聚醋酸乙烯乳液                    1      
水泥                              5      
水                                1
2.
木料表面的石膏腻子:
石膏粉                20     
熟桐油                7     
水                    50
3.木料表面清漆的润水粉:
    大白粉                  14    
骨胶                    1    
土黄或其他颜料          1    
水                      18
 4.木料表面清漆的润油粉:     
大白粉                24     
松香水                16     
熟桐油                2
 5.金属表面的腻子:
石膏粉                20     
熟桐油                5     
油性腻子或醇酸腻子    10     
底漆                  7     
水                    45
附录五刷浆工程常用腻子
配合比(重量比)
1. 室外刷浆工程的乳胶腻子:     
白乳胶                    1     
水泥                      5     
水                        1
2. 室内刷浆工程的腻子,同附录四第1项A混凝土表面、抹灰表面的乳胶腻子的配合比。
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中国新型建材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中建北京中空玻璃工程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新型材料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光华中空玻璃工程公司              
          北京建筑轻钢结构厂              
          维坊市长城门窗工业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嘉桢 
             侯茂盛、王福川、陈建东               
             陈  莲、钱家琦、章剑刚               
             耿  直、龚万森、顾爱平                
             马美贞、何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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